提示一:
开证申请书只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开证指示,即信用证应列明哪些内容;第二部分规定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般为偿付协议。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1、开证行的指示必须明确和完整,在申请书中所用的措词不能模糊不清,不能使用让人产生有两种解释的文句,申请指示的内容要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同时应做到让信用证的内容尽量的简洁。
2、在填写申请书时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填制,填制完后最好连同合同副本一起提交银行,供银行参考、核对。但需要指出的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则独立于合同,因而在填写时应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将其列入申请书中。
3、对要求收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作明确的说明,切不可使用诸如“第一流”(first class)、“著名”(well
known)、“合格”(qualified)、“独立”(independent)、“正式”(official)、“有资格”(competent)、“当地”(local)等类似意义的词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任何单据的出单人,以防止发生误会或误解。
4、开证行在这个过程中要起指导作用,应该劝阻申请人使用套证的形式开立信用证。
提示二:
开证行开证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1、简明、准确、完整、及时地开出信用证,措词务必明确,不可以含糊不清或者自相矛盾;
2、在制作信用证时应避免非单据化条款的出现;
3、不要开立以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提示三:
填写通知书时要按照开证行的指示。信开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通知行一般以正本通知出口商,将副本存档。
提示四:
在出具委托书时,需要写明转让的受益人、转让的金额信用证的有效期、货物的价格(参照双方的购销合同)点击该字可出现购销合同、装运的期限(不能迟于第一分信用证最迟的期限)、保险金额(可高于第一份信用证的金额)等主要内容。
提示五:
根据收到的第一张信用证来开立,但要注意有些条款的变动
提示六、七:
在制作单据时要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来制作,确保单据的制作和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避免发生银行拒付的情况发生。
提示八:
可以根据UCP500中的有关规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