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化工厂为投产某化工产品,需从国外进口生产设备。在向美、日、德等国的知名厂商发电询盘后,因这此报价均在1,000万美元以上,大大超过我方的预算价格而无法签约。这时A国B国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我方发盘,报出800万美元的价格,并保证按我方的技术要求供货。我方初次与B国公司接触,对其经营状况和资信了解不深,考虑到价格因素,即与其签订了正式供货合同。双方约定:买方于订约后30天内开出LC,卖方于10月31日前交货。但到货物交货期,B公司只交齐了200万美元的设备。我方就与其交涉,B公司以美元汇率变化为借口,要求合同价格增加100万美元,并要求延期交货。我方对此极为不满,但考虑工期紧张,一时难以寻找其他合适的供货商,经谈判答应追加对方50万元美元,并将交货期延迟到12月底。到12月底,B公司仍未交齐全部设备。而此时L/C有效期已到,B公司再次要求延期,由于种种原因我方未能展期,B公司以此为借口,停止发货。至此,我方不得不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B公司仅是A国某大公司的一个办事处,不具备法人地位,且经营状况不佳。由于对设备行情估计不足,为向我方供货已欠制造商许多货款,制造商已对期采取法律措施。经法院判决我方虽然胜诉,但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经济补偿,最终我方工期一拖再拖,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