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H机械厂主要生产各种用于汽车、拖拉机的内燃机。为进一步改进机械性能,提高内燃机质量。 1992年2月,H机械厂与日本某内燃机公司达成一项国际许可协议,由某公司让给H机械厂其制造优质火花塞的技术。合同中规定,供方保证受方按供方技术生产的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合同金额的支付由中方在签约后一月内支付5%定金,待主要技术资料及设备到厂后支付70%价金,另外25%在受方生产出的产品达到合同要求后支付。同时合同中对火花塞应达到的技术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1992年5月,双方开始履行合同。8月,主要技术资料与设备及日方培训人员抵厂, 1992年12月,该厂第一批合同产品生产出来。然而,该批产品火花塞经技术检验,远远未达到合同标准,甚至比不上国内同类产品的质量,届时日方培训人员均已离开。H机械厂多次与日本某公司联系要求某公司派专家来处理此事。日方公司均以多种理由推托,井强调要 H机械厂先付所余25%合同价金,再派专家。H机械厂拒付所剩25%合同金额,井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北京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日方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本案中日方违反了合同的什么条款?
本案中日方违反的是合同的保证条款或称担保条款。供方向受方转让技术时,应提供两方面的保证:一是权利保证;二是技术保证。权利保证指供方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许可受方使用合同项下的技术。同时还应保证,如果受方在使用合同项下技术或按照合同规定销售合同产品时被第三方指控为侵权的情况下,供方应当负责应诉;如果第三方指控的侵权成立,受方的经济损失应由供方负赔偿责任。技术保证指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者文件资料完整、准确、有效,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此项资料。凡资料内容有误或内容短缺的,应按期更换或补齐。对于迟交资料的责任,应支付一定的罚款,具体方法可由双方约定。技术保证的另一项内容是对合产品性能的担保,保证合同产品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如果经考核验收不能达标者,双方应共同分析不能达标的原因,如确系供方技术有误,则供方应根据合同中双方商定的罚责承担责任。另外,供方的保证还可能涉及对受方有关人员培训的问题(指合同对此有所要求的情况),供方应保证在规定的期间内使受方人员掌握供方技术,或在合同产品通过验收后的一宽大期限内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等。
本案中H机械厂与某内燃机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供方保证受方按供方技术生产的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这实质上是一条保证条款。但后来受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接受供方培训后生产的产品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供方已违反了合同的保证条款,理应赔偿受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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