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付汇的备案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知》; 9.《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知》; 10.《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外汇局备案的通知》; 12.《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审核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审核相应的材料: 1.利用付汇地银行的项目贷款: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2)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 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付汇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现汇帐户: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2)异地的现汇帐户使用证;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票、提单、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 | 1.被外汇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办理此类备案; 2.异地付汇备案满足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口登记证、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致; 4. 当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时,须审核外经贸部门的“进口设备清单”和 批准证书、合资合作章程及合同、验资报告; 5.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6.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1.《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后 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手续(可分装信用证项下除外); 4 对已审核的报关单须在网上核注、结案,该报关单留存外汇局两年备查; 5.货到汇款项下应在备案表上注明报关单编号、币种、金额。6.备案表由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签发,由付汇地外汇局确认;付汇地外汇局须通过防伪标记或电话核对方式鉴别、确认备案表的真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