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
销售确认书经过签字后,也具有销售合同同等效力。销售确认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单价、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付款方式、运输标志、商品检验等项条款。这种格式的合同,适用于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小土特产品和轻工产品,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
一般来说销售确认书的格式都是由我方(出口公司)事先印制好的,因此有时在SALES CONFIRMATION之前加上出口公司名称或是公司的标志等。
卖方(SELLER)
此栏填写卖方的全称、详细地址、电话、传真。注意有时此栏内容已由公司印制好,但如果公司资料已更改,则需要更改为新资料并加盖校对章,或重新印制合同。
买方(BUYER)
填写买方名称、地址、电传、传真资料。
No.
此栏填具销售确认书的编号。一般来说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系列编号,以便存储归档管理之用。
DATE
填写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SIGNED IN)
在何处签约关系到如果发生争议,适用哪一国法律的问题,因此需准确填写。
装船标记(Shipping Mark)
也称唛头。如为裸装货或中性包装,则填写“N/M”。一般用卖方的唛头,个别情况由卖方结合买方的要求设计,或由买方自定。
买方在合同装运期前30日内将唛头的详细说明的明确形式通知买方,否则由卖方自己解决。
货物名称及规格(Name of Commodity and Specification)
此栏应详细填明各项商品的名称及规格。如果是据来往函电成交后签订的SALES CONFIRMATION,可只写商品名称,而后加注“SPECIFICATIONS AS PER QOTATIONS”。
数量(Quantity)
此栏为计价的数量,一般为净重。也可以将有包装的毛重、净重分别填明。
单价(Unit Price)
单价一般由四部分构成,例如 $500 FOB 大连 PER M/T,缺一不可。注意此栏应与“品名及规格”栏每一项商品相对应。
金额(Amount)
列明币种及各项商品金额(金额=单价×数量)。
溢短装条款
大宗散装货物多列明此条款。溢短装货物的单价仍以合同价计算。
例:
a. 数量及总值均允许增加或减少__%,由卖方决定;即With____percent more or less both in the amount and quantity of the S/C allowed, decided by the seller. 此例为数量与合同(或信用证)总金额均可增减__%。
b. 如果此项只列With____Percent more or less in the quantity of the S/C allowed. 则只允许数量增减,无金额增减,实为有名无实的虚条款。在订立合同和审核信用证时,需慎重考虑此情形。
包装(PACKING)
此栏填写包装的种类、材料、包装及其费用由谁负担。如无特别声明则由卖方负担。
例:IN CARTONS OF 20 DOZEN BATCH
如无包装可填写NAKED或IN BULK。
保险(INSURANCE)
如使用FOB价格术语成交,则选择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S.
如为CIF合同,一般规定:
(1) 如未特殊要求,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按照发票总值110%投保最低险别F. P. A. 另外,根据国际商会规定,一般需按行业惯例替买方把险保足。
(2) 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须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3) 如为长期客户,则买卖双方协商按行业惯例加保险别,并确定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
例如: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100%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as per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If other coverage is required, the Buyers must have the consent of the Sellers before shipment and the additional premium is to be borne by the Buyers.
装运期限(TIME OF SHIPMENT)
装运期限可有多种规定方法,可以规定具体时段,例如:4月份或3月底前;另外也可以用L/C或S/C等为参照物规定相应时间,例如:信用证开出后或到达卖方后30天。
注意如按后者的规定方式,则需相应规定信用证开出或到达的具体日期,而且注意L/C的有效期与装运期的关系,防止“双到期”的发生,不能安全收汇。
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
此处列明装运港。
对于FOB合同,装运港为合同要件,所以要特别列明装运港。例如:DaLian, China.
即使在非为合同要件的情况下,对于 one of main ports of European, Chinese ports 之类的语句,在卖方开立信用证之时一般都要最后订明。
付款条件(TERMS OF PAYMENT)
注明付款条件。
例如:
The Buyers shall open with a bank acceptable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15th days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在装运单据签发日21天内议付方有效。买方应于装运月份前30天,向卖方可接受的银行申请开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有效。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一般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此时需注意信用证的效期与装运期的关系,以保证安全收汇。
装运期应与信用证到期日(效期)有一段合理时间。不能太短,甚至“双到期” ,致使装运单据取得后没有足够时间进行议付。也不能太长,占压买方资金,会在货价上表现出来。
一般条款(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列明其它条款。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
此处列明目的港。
对于CIF合同,目的港为合同要件,所以要特别列明目的港。例如:OSAKA, JAPAN.
即使在非为合同要件的情况下,对于 one of main ports of European, Chinese ports 之类的语句,在卖方开立信用证之时一般都要最后订明。
如需转船,则列明中转地。例如:New York, U.S.A. Via Hong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