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积证
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包装单据,体积证明是信用证中常被要求出具的包装单据,是着重记载货物包装件的长、宽、高及总体积的清单。供买方及承运人了解货物的尺码,以便合理运输、储存及计算运费。
包装单据的缮制一般在发票之后,其出单日期可以比发票晚一天(也可以按发票日期填),但一般不得晚于提单日期。在缮制时,应注意所有填列的内容应与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完全一致,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
包装单据并无统一固定的格式,制单时可以根据信用证要求和货物特点自行设计。
包装单据一般不记载货物的单价和总和,因为进口商不想让实际买主了解货物的详细成本价格情况。
CONSIGNOR
填写合同的卖方或信用证的受益人。
CONSIGNEE
填写合同的买方或信用证的开证人。
INV.NO.
发票号码,须与发票一致。
DATE
发票日期,须与发票一致。
L/C NO.
如属信用证结汇方式,则需注明信用证号。
Marks and Numbers
唛头(即运输标志),须和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一致。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描述、包装种类和件数,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数量、价格等内容。品名规格应该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或描述填写。货物的数量应该与实际装运货物相符,同是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信用证没有详细的规定,必要时可以按照合同注明货物数量,但不能与来证内容有抵触。
Quantity
货物的数量,与计量单位连用。注意该数量和计量单位既要与实际装运货物情况一致,又要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Package
填写每种货物的外包装件数,最后在合计栏处注外包装总件数。
Dimension
填写外包装尺寸。
Volume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