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单
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
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编号
核销单编号。
出口单位
经营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进出口企业在据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出口币种总价
按报关单所列货物的成交总值填写,并注明货币名称。
收汇方式
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例如:L/C信用证,D/P托收方式。
预计收款日期
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预计结汇收款日期。
报关日期
海关放行的日期。
报关单编号
对应报关单的号码。
银行签注栏
交单结汇时,企业须将核销单和其他结汇单据送交银行办理收汇手续。银行收汇后,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注明收汇日期、币种、金额等内容并盖章返还,企业无须填写。
报关有效期
外汇局发放纸质核销单时,在核销单上盖章并加注报关有效期(一般为领单日后60天)。
海关签注栏、海关盖章
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单验放手续时,逐票进行核销单纸质单证与电子底账一致性的核查。货物出口后,海关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签注“该票货物已于X年X月X日结关”字样或加盖骑缝章,随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返还给出口商。
外汇局签注栏
出口收汇后,企业持核销单、结汇水单等证明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局签注后留下前两联,将“出口退税专用”联返还给企业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