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出口商有时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一份列有出售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当局等申请进口许可证、批准给予外汇或者作为开立信用证的指导等事项之用。一般规定有“出口商最后确认为准”的保留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些发展中国家为管制进口,控制外汇支出及掌握进口来源地,要求进口商凭出口商提供的形式发票申请进口许可证。中国政府无此类规定。
受票人(To)
形式发票接受方的名称和地址,同商业发票的受票人,多数情况下填写进口商的名称,并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发票号(Invoice No.)
一般由出口企业自行编制。
发票日期(Invoice Date)
签发发票的日期。
合同号(S/C No.)
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号。其销售确认书或合同作为出具发票的依据。
合同日期(S/C Date)
销售确认书或合同签订的日期。
支付条款(Term of Payment)
填写交易付款条件。因为可能作为信用证开立的指导,所以这里的内容可能比合同上的详细。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也称为启运港,填写货物出口的港口或者口岸。
目的港(0Port of Destination)
填写货物出口的目的地的名称,一般会附上目的地所属的国家名称,以免出现港口重名的纠纷。
出运日期(Time of Delivery)
一般为最迟装运日期,例如:Before Oct. 20, 2001表示在2001年10月20日之前;Not later than Oct. 20, 2001 表示不迟于2001年10月20日。注意两者的差别。
保险(Insurance)
说明货物运输保险的情况。如果保险由进口商负责,必须说明,例如:“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如果由出口商负责则需要说明保险险别等内容。
有效期限(Validity)
提供给买方开具信用证的有效期限。
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
也叫唛头,是形式发票的重要项目之一。按合同规定填制,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选定。不需要时填写NO MARK字样。
货物描述、包装种类和件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是形式发票的主要部分,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等内容。品名规格应该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情况填写。
数量(Quantity)
货物的数量,与计价单位连用。注意该数量和计量单位要与合同要求一致。
价格(Unit Price/Amount)
计价单位的价格,包括币值、单位数额、计价单位和价格术语。应与合同商定保持一致。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需要填写英文名称、地址、联络方式。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是指接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是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银行。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