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又称G.S.P证书、FORM A证书。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货物,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而填制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又是给惠国(进口国)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或免税的凭证。凡享受普惠制规定的关税减免者,必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FORM A要向各地商检局购买,需用时由出口公司缮打,连同一份申请书和商业发票送商检局,经商检局核对签章后即成为有效单据。一套FORM A中有一份正本、两份副本,副本仅供寄单参考和留存之用,正本是可以议付的单据。
发货人(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若属信用证项下,应与规定的受益人名址、国别一致。需注意的是,本栏目的最后一个单词必须是国家名。如为第三方发货,须与提单发货人一致。
例如: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IAL PRODUCTS
IMPORT & EXPORT CORP.
NO. 82 DONGANMENT STREET. BEIJING, CHINA
此栏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址,包括街道、门牌号码和城市名称,及国家名。
收货人(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填写实际给惠国的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名址、国别,例如:“JEBSON & JESSEN. LANCEMUHREN 9, F-2000, HAMBURG, F.R.G”,不得填中间商的名址。
填写时必须注意:
(1)信用证无其他规定时,收货人一般即是开证申请人。
(2)若信用证申请人不是实际收货人,而又无法明确实际收货人时,可以提单的被通知人作为收货人。
(3)如果进口国为欧共体成员国,本栏可以留空或填“To be ordered”。另外,日本、挪威、瑞典的进口商要求签发“临时”证书时,签证当局在此栏加盖“临时(PROVISIONAL)”红色印章。
运输方式和路线
此栏尽发货人所知,填写运输方式(海运、空运等)、起运港和目的地(目的港),应注意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如需中途转运,也应注明。例如:BY SEA FROM XINGANG TO PARIS VIA HONGKONG。
供官方使用
由进出口商检局填注。正常情况下,出口公司应将此栏留空。商检局主要在两种情况下填注:一是后补证书,则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后发)的红色印章;二是原证丢失,该证系补签,则此栏要加盖“DUPLICATE”并声明原证作废。但需注意的是,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如为“复本”,应在本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订日期,然后声明原证书作废,例“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 DATED … WHICH IS CANCELLED.”并加盖“DUPLICATE”红色印章。
项目编号
填列商品项目,有几项则填几项。如果只有单项商品,仍要列明项目“1”;如果商品品名有多项,则必须按“1、2、3……”分行列出。
唛头及包装号码
应注意与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即使没有唛头,也应注明“N/M”,不得留空。
例如:E.G. J & J
6-4065
HAMBURG
NO.1-160
如唛头内容过多,可填在第7、8、9栏的空白处,或另加附页,只需打上原证号,并由签证机关授权人员手签和加盖签证章。
商品名称和包装编号及类别
填写商品的具体名称,实际的包装种类和件数,应与信用证和其它单据保持一致。例如:E.G. 160(ONE HUNDRED AND SIXTY) CARTONS OF PLUSH TOYS。注意:请勿忘记填上包装种类及数量,并在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例如上例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其详细程度应能在HS的四位数字中准确归类。不能笼统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但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货号(ART.NO)也可不填,因这些与国外海关税则无关。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结束符号下方的空白处。
原产地标准
填写货物原料的成分比例。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故应认真审核。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P”:完全自产,无进口成份,使用“P”。
(2)“W”: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标准,填“W”。
(3)“F”:对加拿大出口时,含进口成份占产品出厂价40%以内者,都使用“F”。
(4)空白: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留空不填。
注意:含有进口原料成份的商品,发往瑞士、挪威、芬兰、瑞典、奥地利等欧盟成员国及日本时,都使用“W”,并在字母下方标上产品的CCCN税则号(布鲁塞尔税则);发往加拿大出口的商品,产品含有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40%以内者,使用“F”;发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空白;发往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时,都填写“Y”,并在字母下面标上百分比(占产品离岸价格的50%以下)。
毛重或其它数量
与运输单据的总毛重或数量相同。例如:“3000DOZ,1500KGS ”。
注意: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必须注明“N.W.”(NET WEIGHT)。
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与商业发票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例如:“E.G. SK20005300126 20,SEPT.2000”。
注意: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
检验检疫机构的签证证明
此栏由签发此证的商检局盖章、授权人手签,并填列出证日期和地点。例如:BEIJING IMP&EXP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ANJING JAN.20,1995及授权签证人手签,签证当局公章等。
注意:本证书只在正本上签章,不签署副本。签发日期不得早于第10栏发票日期和第12栏的申报日期,也不得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手签与签证章在证面上的位置不得重叠。
出口商申报
出口方声明、签字、盖章栏。出口商的申明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正确。进口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如果难于确定,以第3栏目的港国别为准。凡货物运往欧盟15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 U.;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在此栏签字,加盖中、英文对照的印章,填写申报地点、时间。 例如:“BEIJING CHINA SEPT.22,2000”。注意: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不得迟于签证机构签发日期(第11栏);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国名应是正式的和全称的。
证书号码(Reference No.)
填写签证当局编号的证书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