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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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产品进口代理协议

委托方(甲方):南京星蓝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浙科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江苏南京

合同编号:DS1032A

签订日期:2002年3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对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进口 空调附件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其进口项目的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对外签订和执行该项目进口合同。

二、委托内容:

  1. 委托进口商品的名称及规格、单价、数量:详见外合同No. DS1032E
  2. 委托进口商品的价格条款、支付方式、货币种类:详见外合同No. DS1032E
  3. 委托进口商品的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包装、运输要求:详见外合同No. DS1032E

三、甲方义务:

  1. 甲方应按本代理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乙方代理所需的各项费用,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进口合同的付款义务。甲方同意在未付清货款及代理费用前,乙方享有该进口货物的全部货权。
  2.  所有与代理进口有关的关税(包括增值税)和费用(包括订舱、报关、商检、检疫、运输、仓储、保险及银行费用等)均由甲方按规定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最迟应于提货前付清。
  3. 货到目的港后的一切港口费用由甲方承担。
  4.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02年3月18日将货款总额的100%计人民币114779.04元给付乙方。
  5. 甲方须在货到港前2个工作日内,将进口税款(关税、增值税)和乙方进口代理手续费等款项给付乙方。如因款项未到,而造成滞报金、滞纳金及仓储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货到15天后,甲方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对所到货物行使留置权。

四、乙方义务:

  1. 乙方负责按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2. 乙方负责进口合同的商务谈判并以乙方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协助甲方进行进口技术谈判,及时将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通知甲方。
  3. 乙方负责办理购付汇和核销手续,汇率为付款当日银行卖出价。
  4.  根据进口合同要求,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银行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申请开证。
  5. 根据进口及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外商提供的单据(如发票、汇票、提单、检验证书等),如发现单证不符等现象,应及时与甲方磋商决定是否对外拒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但不免除甲方以其他方式付款的责任)。
  6. 乙方负责按规定自理报关或委托经海关批准注册的报关行报关;如海关验货,乙方应在海关验货前2日内及时通知甲方。
  7. 乙方负责按实际支出与甲方结算(多退少补),并向甲方开具结算单据。

五、货权转移及违约处理:

甲方在向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费用后,于提货时货权转移于甲方。

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偿付本合同进口总额30%的违约金。如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违约方应就其不足部分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六、订舱、报关与仓储:

由乙方办理或乙方委托有合格资质的专业公司办理订舱、报关,进口货物存放于乙方指定地点,提货时甲方须付清全部费用,货权始得转移。

七、对外商的索赔:

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如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由甲方请有关部门出具商检证明并及时与乙方联系,由乙方对外提出索赔。甲乙双方须积极配合。国外供货商或保险公司赔付后,乙方立即将赔付金额拨付甲方。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代理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本代理协议的管辖法院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甲方)

名称(章):南京星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华侨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

电话/电传:025-4712253

银行帐户:066070252029682

受托方(乙方)

名称(章):浙科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管家桥85号华荣大厦2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亮

电话/电传:025-4711363

银行帐户:077710808100074523



进口代理协议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若需进口产品,必须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签订进口代理协议,并按协议按时支付货款、海关关税和代征增值税、各种杂费和代理手续费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将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和进口许可证、对外签订合同、对外支付、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报关...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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