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致: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
兹谨请贵行为我公司按本申请书所列条款开立第 DS1032E 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为此,我公司将提供贵行要求的真实有效的有关文件,接受贵行的审查,并作如下声明保证: 一、在贵行规定期限内偿付贵行在该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包括贵行及有关银行的各项手续费、杂费或利息等。 二、在收到贵行提示的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贵行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如在此规定期限内,我公司既不通知贵行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又未提出拒付,贵行有权在到期日自行确定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 三、我公司如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将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贵行以书面(拒付理由书一式两份)提出拒付要求,列明不符点。同时将全套单据退回贵行。对我公司提出的不符点,贵行有独立的终结认定权和处理权,即经贵行根据国际惯例审核,认为不属可据以拒付的不符点。贵行有权主动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 四、该信用证如需修改由我公司向贵行提出书面申请,由贵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能否办理修改。我公司确认所有修改当受益人接受时才能生效。 五、经贵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认的迟期付款,我公司将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贵行止付。 六、按上述承诺,贵行在对外付款时,有权主动借记我公司帐下宽项,也有权主动贷款付汇或采取其它任何开式的垫付,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债务、利息和费用等。 七、我公司同意贵行按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该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审单、付款、承兑等业务。 八、该信用证如因邮寄、电讯传递发生遗失、延误、错漏,贵行概不负责。 九、我公司在收到贵行开出的信用证的副本后,及时核对,如有与所列条款不符之处,将在收到副本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贵行更正。 十、本申请书适用于英文填写。如用中文填写而引发的歧义,贵行概不负责。 十一、因信用证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