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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 | | 编号: | | 1. 发货人 | 5. 标记及号码 | | | 2. 收货人 | | 3. 合同/信用证号 | 4. 输往国家或地区 | | | 6.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 7. 发货日期 | 8. 集装箱规格及数量 | | | | 9. 货物名称及规格 | 10. H.S.编码 | 11. 申报总值 | 12. 数/重量、包装数量及种类 | | | | | 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请海关予以放行。 | 本通关单有效期至 | | 年 | | 月 | | 日 | 签字: | | 日期: | | 年 | | 月 | | 日 | 13. 备注 |
出境货物通关单 为了规范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通关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章、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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