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明细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明细单,是向海关申报出口凭以放行的凭证,也是海关对出口商品统计的依据。申报时须填明出口商品目录编号,填列号码以及数量、重量、成交价格、总值等。
出口货物明细单是发货人自制的单证。实际业务中,发货人多提供此单给口岸代理用于托运、报关,以及提供此单用于报验。
经营单位(装船人)
必须与运单的发货人一致,如是国内代理公司代理发货则注明某某公司代某某公司发运,并在右下角加盖代理公司业务专用章或运输专用章。
抬头人
填写收货人或提单的被通知人。
通知人
填写最终收货方,通常是合同的买方或信用证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运费
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银行编号
信用证的证号是开证行的银行编号,在与开证行的业务联系中必须引用该编号。
外运编号
出口商自行编制用于外运的编号,多数出口商直接以发票号作为外运编号。
核销单号
填写对应此笔出口业务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
许可证号
有配额限制的商品,须办理出口许可证。这里填写对应此笔业务的出口许可证编号。
合同号
填写外销合同(SALES CONTRACT)或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ORMATION)编号。
信用证号、开证日期、收到日期
为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业务,请按实际情况填写。
金额
按出口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的成交总值填写,并注明货币名称。
收汇方式
按出口合同所列的收汇方式填写。
贸易国别
填写贸易成交国别(地区)。如果通过我国驻港机构与他国成交,应填香港。
消费国别
填写出口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如无法确定实际消费国,可填最后运往国。
出口口岸
填写货物出境时我国港口或国境口岸的名称。若出口货物在设有海关的发运地办理报关手续,出口口岸仍应填写出境口岸的名称。如:在深圳办理报关手续,陆路运输至上海出境的出口货物,其出口口岸为上海。
目的港
填写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得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可否转运、可否分批
按出口合同或信用证所列填写。如果允许分批或转运,则填“YES”,反之,则填“NO”。
装运期限
按出口合同或信用证所列填写。
有效期限
按信用证所列填写。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受益人应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当天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单据。
标记唛头
唛头即运输标志,既要与实际货物一致,还应与提单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可按买卖双方和厂商订的方案或由受益人自定。无唛头时,应注“N/M”或“No Mark”。如为裸装货,则注明“NAKED”或散装“In Bulk”。如来证规定唛头文字过长,用“/”将独立意思的文字彼此隔开,可以向下错行。即使无线相隔,也可酌情错开。
货物描述
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数量、价格等内容。品名规格应该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或描述填写。货物的数量应该与实际装运货物相符,同是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信用证没有详细的规定,必要时可以按照合同注明货物数量,但不能与来证内容有抵触。
本公司注意事项
用于公司内工作交接时(如:从业务部转至储运部)填写的应注意事项。
外运外轮注意事项
一般用于填写提单需列出的事项。
总体积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保险单、险别、保额、赔款地点
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填写。
凡按CIF、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商向当地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业务量较大的外贸公司,为简化手续,节省时间,投保时可以出口货物明细单代替投保单。
船名
填写承运船名,通常在租船订舱后即可得知承运船名。
海关编号
填写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放行日期
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规定的日期。
制单员
填制出口货物明细单的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