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货物已运抵港,请持正本提单及有关单证来我司办理提货手续。为了不影响提货以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请注意下列事项: 1. 请确认正本提单背书是否完整。 2. 请核对到货通知书的内容和正本提单是否一致,如有不符请立即和我司联系。 3. 如此货已做电放,请在提单复件背书确定身份的同时出具收货人盖有公章的保函。 4. 货物抵港后如未及时提货(通常为普通箱10天,特种箱7天)将收取相应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5. 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收货人应在货物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申报,逾期未申报的由海关征收相应的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没收。 6. 如需委托我司代为报关、转运服务的,请及时和我司联系。 地址:南京市中华路129号外运大厦 邮编:210001 电话:025-2306999 传真:025-2267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