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证是对已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可以由进口商提出,也可以由出口商提出。由于修改信用证的条款涉及到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
信用证修改的一般程序是:出口商/进口商提出--双方同意--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各方都同意接受该修改书后,方能有效。若由出口商提出修改,首先应征得进口商的同意,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出口商如果没有在一定的期限内表示异议,则暗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