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审证
  单证目录
 
 

  当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首先要了解信用证的种类,内容。信用证开到后,应立即根据买卖双方已签订的合同及有关国际惯例,特别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的规定对信用证内容逐项认真检查。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理应与合同的条款相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国外客户或开证银行工作的疏忽和差错;或者某些国家对开立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或者国外客户对我国政策不了解;或者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故意行为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或与我国外贸政策不符,要注意一些常见的不符点和审核信用证的要点。因此,出口商务必须做好审证工作,以便安全收汇。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外贸企业的共同责任,但审核内容各有侧重。银行着重审核开证银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问题,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和如有不一致的内容,双方能否接受照办等问题。

  审证的原则是:信用证一定要与合同一致;如果发现有软条款经过协商后,进口商不愿意修改信用证,作为出口商来讲,宁可不做,也不要冒风险。





版权所有浙江航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