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从来没有碰到过,请各位帮忙考虑一下:
有一个工厂客户(简称A),香港、大陆都有分厂,要从美国进口废纸。由于大陆的A工厂资金有困难,他们想要从香港B工厂直接开信用证出去,但货物目的港是厦门。在厦门的收货人要指定是我们公司(简称C)。
我的问题是:
1,此法是否可行?从香港开证固然可以,但单据上能否体现我们公司C为收货人?
2,如上述想法可行,对外付汇的将是香港B公司,而非C公司。C公司不需要对外付款,如何核销?进项发票如何抵扣?
[网友:doctor01]回复:can be done.
you can just go for normal practice ,ask the US co. issue the invoice to your co. & it will not affect even the LC issue from hong ko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