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粮渐进出口公司于1994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售棉籽油贸易,总数量为84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M/Tons of cottonseed oil.? Loading port :Guangzhou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ow lots,460M/Tons to London not later thean Saptember 15,1994.380M/Tons to Livepool not later than Octoder 15,1994.”(840公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460公吨于1994年9月15日前至伦敦,380公吨于1994年10月15日前到利物浦)。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公吨到伦敦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于8月15日开证行提出单证有如下不符:
1、????????? 我信用证只允许分二批(in two lots )装运,即460公吨至从伦敦,380公吨至利物浦,你于8月3日只装305公吨至伦敦,意即至伦敦余155公吨准备继续再装,这样违背了我信用证规定。
2、????????? 我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广州港(Loading port:Guangzhou),根据你提单上记载,其装运港为黄浦(Huangpu),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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