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进出口公司与西班牙柏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口贸易,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有关部分单据条款规定: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duplicate
One set of non –negotiable documents must be handed over to the captain of carrying vessel…….
(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产地证明书一式两份,一套副本单据须递交给装运货物船只的船长;……..)
A进出口公司按规定于2月6日装运货物,于2月8日将信用证项下的缮妥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议付行经审核单据,认为单证相符,2月9日向开证行寄单。
2月22日议付行却接到开证行拒付电称:
“第XXX号信用证项下你方第XXXX号单据经我行审核,发现如下单证不符:
(1)??? 我信用证要求签字的商业发票为一式三份,而你方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第一份签字,第二份没有签字”
(2)??? 我信用证规定产地证明书一式两份,你方却将产地证明书联合在商业发票上,我申请人无法通关。
(3)??? 我信用证要求向船厂递交一套副本单据随船带来,你方是否已办理,亦未提交有关此项证明,故无法落实该信用条款。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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