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四

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列明按UCP500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继而由声明;如开证人受到的货物与信息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有数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为此,收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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