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七

1.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1994130前开出信用证,25前装船。128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10。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17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20,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17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1分)。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1分)。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作为卖方律师,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如何通过所学外贸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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