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九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现问: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分析:

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信用证合同项下,银行的义务是审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如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根据单证一致的原则向受益人付款,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此案。我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

4)我公司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外国公司,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通过所学外贸函电英语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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