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五

美国T公司是一家饮食品加工公司,19933月与巴西的L公司签订丁购买1000吨咖啡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CA布直洛斯艾利斯950美元。由T公司在签约后20天内先行支付L公司40~,6的定金,同时规定,所余款项由T公司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L公司。合同签订后20天内,T公司给付了4096的定金,L公司即开邕将货物装运,于52iiX)集装箱货物交付给布宜洛斯艾利斯的一家运输代理公司,核代理公司是T公司指定的的承运人。L公司在布宜洛斯艾利斯的货运站交货后,即电告T公司要求T公司付款。然而,53日晚,布宜洛斯艾利斯市突遇罕见大雨,由于货运代理公司疏忽大意,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100箱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损坏,美T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汇付所余60%贷款。巴西 L公司于19927月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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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本案中L公司是否已完成交货义务?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FCA术语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用得十分广泛的术语,因为它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FCA货交承运人,系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将货物置于承运人照管之下的地点。如果买方指示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某一个人,例如一个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当货物在诙人用管之下,卖方就被认为履行了他的交货义务。根据FCA术语,卖方有如下义务:①提供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以及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凭证;②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海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以约定的方式或该地点习惯的方式,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④承担货物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交给承运人为止;给予买方货物已交由承运人照管的充分通知。如果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收取货物,卖方辨认必须相应地通知买方;⑥自担费用向买方提供通常的单证,证明已交付货物。买方有如下义务:①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为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自行负担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受领货物;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给予卖方关于承运人名称的充分通知,并在必要时指定运输方式和向买方通知交货的日期或期限以及可能的应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指定地点内的具体地点。
本案中巴西L公司已在布宜洛斯艾利斯斯将货物交付给买方T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公,已完成交货义务。之后的一切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得以货物损坏为由拒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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