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出口退税率对宏观调控的作用

  出口退税是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将其在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退还给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制度是国际上通行做法。我国自1985年全面实行这一政策。
  2006年我国贸易顺差达1774.7亿美元,增幅高达74%,2007年1月~5月我国进出口总额为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出口总额4435亿美元,同比增长27.8%,进口总额3578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8.7个百分点,累计顺差857亿美元,同比增长83.1%。外贸顺差增长过快,不仅加剧贸易摩擦,而且加大了国内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升值压力。为了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促进外贸平衡,优化进出口产品结构,需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出口退税作为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国务院批准,财税部门2004年以来先后10余次对“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特别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对相当部分的产品出口退税率进行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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