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将免纸质核销单介绍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核销单无纸化管理全面启动。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所有出口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将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这意味着使用了十几年的退税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即将退出历史舞台,有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我市8000多家外贸企业受益。
  市外经贸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出口企业要处理好几个细节:
  一是要按照外汇管理机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二是所有出口企业在进行申报数据录入时必须确保申报数据“收汇核销单编号”项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批准文号”项目的一致性。生产企业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录入时,核销单“单证不齐标志”仍按原有办法处理,即企业外汇核销单实际未核销的,仍须在“单证不齐标志”栏中注“H”标志(无核销单),并在后期实际核销月份作单证收齐处理。出口企业预审后,必须接收、读入主管税务机关的预审反馈信息。
  三是若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的(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其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远期证明》),同时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备注栏标注“YQSH”(远期收汇)标志。
  四是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时,可暂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出口企业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向核销地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核销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核销证明与其电子数据审核无误后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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