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关于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名称与代码)
为规范进口原产国别(地区)的申报与统计,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
,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代码为“
999
”)。
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申报原产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确实不详时,应申报为“国别(地区)不详”(代码为“
701
”)。
返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