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口方委托银行以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向进口方代收货款。货到目的地后,进口方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取了全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销售,但因经营不善而亏损,无法向银行支付货款。至此,出口方应向何方追偿?为什么?
◆ 2、有一张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船分批付款。受益人已装出5万美元的货物,议付行在议付了5万美元货款后的第二天,才收到开证银行撤销该信用证的电报通知。请问:开证行对已经议付的5万美元能否拒付?
◆ 3、CIF出口合同规定9月份装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不得迟于9月20日。因船源关系,卖方无法在9月20日以前装船,于是立即去电要求买方将装船时间延长至10月20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但我方在10月15日装船完毕,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请问这是为什么?
◆ 4、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不得迟于2月1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月15日之前,在中国议付有效。因运输问题,经买方同意,开征行通知议付行装船期修改为“不迟于2月11日”。出口方如期出运后,于2月20日备妥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却遭到拒付。请分析银行拒付的原因。
◆ 5、青岛某公司以CIF为条件对外出口一批货物,买方开来了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银行收到符合要求的单据后付款90%,余下的10%需等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通知银行方可支付。当货轮到达目的港外海时,接当地港务局通知,因目的港拥挤,货轮在该港的辅助港卸货。于是,买方以货物未在约定港口卸货为由,拒付余额货款。请问:
(1)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2)出口方能否要求付款行及保兑行付款?
(3)从本案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 6、我某公司收到日本富士银行开来信用证一份,最大金额为10000美元。经审核信用证无误后按时装运货物,并制成全套货运单据。单据(包括汇票)金额为10015美元,超出信用证允许的最大金额。公司经办人员以该客户资信较好为由,认为区区小数不会计较,要求议付行议付,遭议付行拒绝。请分析理由。
◆ 7、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信用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问C银行可否以B公司倒闭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 8、国外来证规定装运期为10月,信用证11月15日到期。我方10月21日装完,11月13日备妥单据前去银行议付,银行拒付。我方认为信用证尚有效,银行不应拒付。请分析。
◆ 9、我某企业与国外A商达成一份合同,支付条件为托收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跟单汇票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承兑了汇票。货抵目的港后,A商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不能偿付货款。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方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方应任何处理?理由何在?
◆ 10、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向银行交单议付,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方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中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